近日,山东省教育厅等1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全国首个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政策文件。
2015年起,山东省率先以省为单位开展混合所有制办学改革试点。目前,山东全省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学校40余所,拉动社会资本近百亿元,涌现出山东海事职业学院、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等一批混合所有制办学典范。
作为山东首家混合所有制办学实践院校,山东海事职业学院探索实践了“院校整体、二级学院、公共实训基地”等层面的“大混套小混”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逐步完善了“多元主体办学机制”和“现代法人治理机制”,建立了各类资本、师资、课程、文化深度融合的“校企协同育人机制”。
2015年以来,该校以混合所有制模式先后引进5家企业社会资金9300余万元,共建3个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和1个中外合作项目。
不仅如此,山东海事职业学院牵头成立全国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研究联盟,共有116所职业院校、32家企业参与。
“大国、大省依靠财政力量办职业教育是有限的,改革必将开启大量社会资本进入职教领域的新通道。”山东海事职业学院院长王敬良深有体会。
但在具体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不容忽视。
“由于缺乏更加具体和明朗的政策措施,校企犹豫观望,不利于调动双方积极性,不利于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和举办职业教育。”在山东省教育厅职教处处长王志刚看来,出台《意见》,有利于为基层探索实践提供方法遵循,也是对校企多年呼声的积极回应,“我省率先破题、走在前列,将为全国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提供制度和模式参考”。
据介绍,《意见》包括总体要求、办学形式、设立要求、办学管理、支持政策等5部分。
在举办形式上,《意见》鼓励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混合所有制形态,既可以是学校层面整建制混改,也可以是二级学院层面;既可以混合举办生产性实训基地、技能培训基地,也可以合作举办专业、培训等办学项目。
收益分配是混合所有制办学无法绕开的话题。为此,《意见》提出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依法登记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法人,在此基础上产生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非营利性的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的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分配。
本着互补共赢原则,发挥不同主体的办学优势。《意见》提出,一方面,支持和鼓励公办职业院校通过提供校舍场地等办学空间,利用实训设施、非财政资金、师资、校名校誉、知识产权等资源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办学;另一方面,鼓励支持企业等社会力量以资金、先进的生产服务设施及场所、技术体系、经营体系、能工巧匠以及其他产业资源参与合作办学。
关于治理体系方面,在坚守教育公益性、兼顾各种社会力量利益诉求的原则上,《意见》提出,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等办学机构要制定办学章程,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建立基层党组织,全面加强党的建设,保证正确办学方向;对办学机构赋予充分的办学自主权,建立健全理(董)事会决策、行政负责人组织执行、监事会监督、专家治学的管理运行机制。
关于人事薪酬办法,《意见》坚持赋予办学机构充分的办学自主权,鼓励市场化的激励机制,如:办学机构中的领导班子成员,可采用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等方式发放薪酬;支持和鼓励专业教师参与混合所有制办学,学校选派的教师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奖励等方面权利;办学机构还可面向社会自主招聘人员,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灵活用人机制;可自主确定薪酬发放管理办法,面向市场建立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灵活薪酬分配机制。
关于管理运行机制,《意见》在国有资产投入、办学机构和项目设立、领导干部任职、财务管理等方面明确了要求。如:公办职业院校与社会力量合作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办学机构投入的国有资产按规定评估审批;现有职业院校整体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要实行一校一案,按隶属关系报同级人民政府研究批复;学校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在办学机构任职或兼职;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要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在学校财务设立专门账户,统一办理收支业务等。
《意见》同时明确了招生、收费、拨款、融资、税收、土地和产教融合等一系列配套政策,为改革保驾护航。